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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产品上市乏力的市场环境下,任何1个新产品的上市都会引发关注,其中,具有“重磅”潜质的新农药更是受到全球瞩目。杀菌剂氟唑菌酰胺、氟唑菌酰羟胺、氟噻唑吡乙酮、Revysol,杀虫剂三氟苯嘧啶、氟吡呋喃酮,除草剂氟氯吡啶酯、氯氟吡啶酯、氟吡草酮,杀线虫剂NemaStrike等是《农药快讯》主编柏亚罗在“江苏省农药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上重点推介的10个农药新品种。这些品种刚刚上市或很快上市,虽小荷才露尖尖角,却早有蜻蜓立上头。一方面,这些品种已经展露出很强的市场增长潜力;另一方面,它们已经受到市场的高度聚焦。处于市场转型期的国内公司也在密切关注这些重磅产品的市场动态,考察它们的产品性能,权衡将其作为“储备品种”进行开发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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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元旦前,关乎农药的又一重大管理事件出现了。继农药产品二维码关联生产溯源、中国农药零增长,减量增效施用目标完成后,环保部、农业部联手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意见,准备发布专门法规,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强制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每年农药原药的消费量为50万吨左右,所需的农药包装物高达100亿个(件),其中,被农民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超过30亿个(件),成为农村固废污染的重要来源。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如此量大面广,长期未得到规范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农药包装废弃物一直是农业面源管理难点,是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随着农药管理主体的明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摆上日程,农药包装废弃物已进入强制化监管程序。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回收义务,双方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鼓励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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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近日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海南省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最高差价率控制。 据了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农药品种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使用目录确定。农药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农药价格政策和最高差价率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价格、农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省有关农药价格管理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农药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最高差价率标准。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农药价格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供货企业、品种、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自觉接受价格、农业等部门监督检查。价格台账应当保存3年以上。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农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将依法查处: (1)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农药的; (2)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药价格的; (3)捏造、散布农药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农药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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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农药商品编码的通知各农药进出口企业: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的通知,国家税则委员会对部分商品的八位税则号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农药八位税则号一个,即税则号29341000调整为29341090。调整后的税则号自2018年1月1月起开始使用。 该八位农药税则号的调整涉及九个十位农药商品编码相应进行调整,其具体调整情况见下表。2018年1月1日前签发的涉及该十个商品编码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可在有效期内正常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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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依法对本市生产领域农药、化肥等4种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开展了质量监督抽查,总体质量状况较好。此次共抽查本市37家企业生产的61批次产品,其中化肥26批次、农药25批次、农膜3批次、泵7批次。按照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相关标准,检出1批次化肥产品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1.7%。该不合格产品包装标明“含氯(高氯)”,但未标明适用作物品种,如用于忌氯植物,将影响植物的品质与产量。